安全預案缺失、師資參差不齊、合同暗藏“霸王條款”……記者近日調查發現,當前火熱的研學市場背后,潛伏著諸多安全隱患。一些機構管理松散、應急能力不足,導致兒童走失、受傷等事件時有發生,而家長事后維權又常常面臨重重阻礙。
該如何切實把好研學路上的安全關?記者采訪了北京理工大學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、北京交通大學數據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子君。
記者:安全本是研學市場的絕對底線,但我們調查發現,一些研學夏令營的安全隱患長期存在,始終未得到有效解決,原因何在?
陳子君:安全隱患長期存在,是多重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。一方面,中小學生自身安全意識尚未完全成熟,更關注體驗過程,對潛在風險察覺不足,容易發生意外。
另一方面,安全風險本身具有復雜性和系統性。實踐中安全事故類型多樣,既有人為因素,也有環境因素。自然環境因素突發性強,甚至存在不可抗力情形,這種多元、隱蔽的風險來源大幅增加了防控難度。
此外還有制度原因,即安全責任主體劃分不清晰。一場研學活動可能涉及主辦方、承辦方、供應方等多類主體,任何一方的失位都會放大風險。但目前缺乏清晰的規范指引。在市場良性競爭尚未完全形成、機構自律意識普遍滯后的背景下,安全隱患難以根除也就不難理解。
孟強:原因主要有四方面。一是行業準入門檻過低,缺乏統一的資質認證。尤其是一些臨時、短期的夏令營,舉辦隨意,專業師資、安全預案和應急能力不足。
二是監管機制不完善,主體不明確。研學活動跨越教育、文旅、市場監管、交通等多個領域,存在多頭管理、職責交叉或空白的問題,難以形成監管合力。
三是行業自治缺失。目前研學行業尚無統一、明確的安全標準和自治規范,對場地設施、師資配比、活動流程等缺乏細化要求,行業自律程度低。
四是一些機構唯利是圖,將大量資金用于廣告宣傳,卻在人員聘用、場地選擇、設備配置、安全培訓等關鍵環節壓縮成本、偷工減料,埋下大量安全隱患。
記者:還有一部分研學或旅行機構,利用格式合同設置“霸王條款”,要求家長和學生自行承擔財物損失及人身傷害風險。若孩子真發生安全問題,維權非常困難。這類條款是否有效?該如何應對?
孟強: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,研學或旅行機構在格式合同中設立“霸王條款”,要求學生和家長為自身的財物損失、人身傷害負全責的,屬于典型的無效格式條款,因為其明顯免除了研學機構應當承擔的合同義務,剝奪了消費者的正當權利,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條款。
陳子君:這需要構建相應的安全責任閉環。一方面,通過立法或強制性標準,細化研學活動組織者(學校、機構)在活動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清單,包括但不限于行前風險評估、安全預案制定與演練、足額保險購買、合格交通工具與場地選擇、合理師生配比、全程有效監護等。
另一方面,必須徹底清除“霸王條款”的生存土壤。監管部門應制定并推廣使用公平、規范的研學合同示范文本,明確禁止單方面免責條款,同時加大合同審查力度,對違法條款堅決予以糾正?傊灾贫刃问嚼卫螇簩嵃踩熑我庾R,使研學在平安的軌道上進行。
記者:近年來,相關部門多次下發文件規范研學市場,但從現實情況來看,仍需構建更嚴密的監管網絡,才能真正規范市場秩序、保障消費者權益。您對此有何建議?
孟強:首先,應在制度層面明確行業準入標準、運營規范與監管職責,讓管理有據可依。
其次,監管部門應嚴格規范從業資質與培訓制度,要求機構切實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、安全意識與應急能力,并建立常態化的師資培訓機制。
最后,行業協會或相關部門應牽頭制定更精細的行業標準,從人員管理、質量保障、安全防控等關鍵方面明確規范,推動行業自覺遵守,強化自律。
陳子君:一是構建政府、社會、學校、家庭多方共治格局。例如推動文博場館、國有景區開發公益研學項目,引導行業良性發展;建立全國統一的研學機構“紅黑名單”平臺,強化信用約束。
二是促進“硬法”和“軟法”的銜接與共治。例如發揮行業標準的規范引領功能,在以“軟法”促進柔性治理、回應多元治理需求的同時,還應促進與“硬法”的銜接,確保標準落地見效。
此外,還應全面提升應急響應能力,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;打破教育、文旅、市場監管等部門間的壁壘,推行多部門聯席執法與綜合監管,實現資質、服務、安全監管無縫銜接;進一步完善責任追究機制,對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,形成有效震懾。(來源:法治日報 作者:趙麗 丁一)